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4财保238号
申请人:滦南县和顺施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俊光,公司经理。
住所地:滦南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566164186J。
被申请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振国,公司经理。
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5795681556。
申请人滦南县和顺施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凤凰支行04×××05账户的存款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凤凰支行04×××05账户的存款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滦南县和顺施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铁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殷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