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2881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1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刘泗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9号第9层。
负责人:张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攀,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庆北道南侧卫国路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梁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硕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