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2881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1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刘泗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9号第9层。
负责人:张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攀,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庆北道南侧卫国路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梁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硕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