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3359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蕊,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梁振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贵东、王鹏程(实习),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作新

审 判 员 田继青

人民陪审员 郑庆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