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3359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蕊,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梁振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贵东、王鹏程(实习),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作新
审 判 员 田继青
人民陪审员 郑庆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