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辖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审第三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史树国,总经理。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4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滦南县,本案应属于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唐山市曹妃甸区,提交的曹妃甸区桥西区居委会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被上诉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使用。同时据上诉人了解被上诉人在滦南县县城也有住房,并经常居住,很明显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的滦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唐山市曹妃甸区,故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凡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