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24民初1833号
申请人: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马城镇南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56891132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庆北道南侧、卫国路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57956815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04×××05账号内的银行存款9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远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04×××05账号内的银行存款93万元(冻结期限自本院实际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