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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被告**提供原材料基础上按照要求进行加工等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应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应按照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且双方对被告**偿还3万元欠款一事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4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已经偿还10万元,尚欠7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在欠据上承诺按期给付,否则承担3年利息,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欠款未约定利息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因被告隆成公司并非该承揽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要求被告隆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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