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2民初2204号之二
原告:和亚成,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深州市。
被告:河北冀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741794065。
法定代表人:雷林,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州市华宇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长江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054032534M。
法定代表人:和亚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和亚成与被告河北冀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州市华宇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冀1182民初22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北冀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该案已审理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冀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