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19139号
原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21628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德邦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冀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741794065),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工业新区冀衡路6号。
法定代表人:雷林。
原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冀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招投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