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08民初1222号
原告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61965662W。
法定代理人魏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顺平县,。
原告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