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3931号
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焦双虎,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魏全乐,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冠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864元。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千翔
书记员王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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