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3民初887号
德朝,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个体,现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志校钻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074866536K。
法定代表人:马志校。
甄德朝与平乡县志校钻井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甄德朝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甄德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甄德朝负担。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