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志校钻井服务有限公司

平乡县志校钻井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3民初887号
德朝,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个体,现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志校钻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074866536K。
法定代表人:马志校。
甄德朝与平乡县志校钻井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甄德朝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甄德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甄德朝负担。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