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21民初771号
原告:***,男,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