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1民初379号
原告: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3210634383682。
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石板坪村。
法定代表人:牟进伟,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原告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如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