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21民初771号 原告:***,男,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阳泉进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