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1245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安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55168303,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强,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9801K,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海路-5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1440356E,住所地威海高区火炬路213号创新创业基地C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支柱。
被告:山东龙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069995499Y,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09号406-410室。
法定代表人:崔玉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威海市安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安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安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