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安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2民初14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安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荣刚,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九家疃-9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宇,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原告威海市安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鲁1092民初14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为1519,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分理处的账户。现因原、被告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对被告银行账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应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威海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为1519,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分理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