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安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2民初1418号
原告:威海市安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九家疃-98。
被告:威海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5203340B。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700000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