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6民监2号
原审原告:冯柱,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审被告:**,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审被告:***,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审被告: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向前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R-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审被告:翟润河,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审被告: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村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东段联华饭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固安县柳泉镇金海汽车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冯柱与原审被告***、**、***等9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冀0626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