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49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向前村村委会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R-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振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01835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只负担公告费260元,且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已经将公告费260元汇入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领取该案款。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五辆,但由于上述机动车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有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且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另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但由于上述不动产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有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鑫
审判员 麦育亥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