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3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栋,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R-104。
法定代表人:吴振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向前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吴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朱建友,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栋、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朱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扬
法官助理 巫扬帆
书 记 员 白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