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执恢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皋兰县西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阳光绿地园艺景观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执行人皋兰县西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阳光绿地园艺景观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民终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阳光绿地园艺景观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交申请提交终结申请,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我院对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103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