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103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皋兰县西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阳光绿地园艺景观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皋兰县西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阳光绿地园艺景观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民终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皋兰县西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阳光绿地园艺景观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我院对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103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