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277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寰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号丽园·天际5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77110347J。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60号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1栋1单元6层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6689X9。
法定代表人:黄文聪。
申请执行人广西寰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3民初3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0)桂0103民初31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