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民初967号
原告:***,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杏华,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元,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
法定代表人:陈恩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昶成,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熹,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韦林桦(曾用名:韦金保),男,1982年4月5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第三人: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60号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1栋1单元6层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6689X9。
法定代表人:黄文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黄敏,男,195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第三人:柳州市马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胜利路3号长业天江城2栋17-1、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635703933(1-1)。
法定代表人:张丽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光,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韦林桦、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敏、柳州市马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受理费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公告费560元(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禄敏
人民陪审员  罗雯艳
人民陪审员  蔡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倪敏琼
书 记 员  霍曦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