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4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60号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1栋1单元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5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应执行标的697391.1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697391.1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但第三人对所冻结的被执行人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款项提出异议,本院需待该异议裁判结果后方能确定是否划拨这笔款项。后本院又到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文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巫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