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鹿传富、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3民初5616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传富,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5607620032。
法定代表人:房泽香,经理。
原告***与被告鹿传富、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鹿传富、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