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3504号之一
原告: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昱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杨航,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房泽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
泰安市肥城市王庄镇文化路013号。
主要负责人:魏化水,经理。
原告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计3811元,由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绍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姚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