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56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947992XG。
法定代表人:刘昱良,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王庄镇文化路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NDBB550。
负责人:魏化水。
被保全人: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5607620032。
法定代表人:房泽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2)鲁0481民初3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