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5818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波,山东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房泽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解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