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大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杰,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文清,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平潭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大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文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2)荔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65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523执恢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翟立龙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