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指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8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2012)东仲裁字第47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隋连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