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2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50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9569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隋连成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