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大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23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大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文清,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平潭县。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大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文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2)荔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次恢复执行标的为84673元,执行费1168.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