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大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23执恢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大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文清,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平潭县。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大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文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2)荔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4673元,执行费1168.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划拨了高文清1810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领取,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