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瑞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意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425号
申请人:烟台瑞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利丰大厦付**1007。
法定代表人:吕光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来,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意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山沟**。
法定代表人:王钦,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烟台瑞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意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瑞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意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意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上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