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83民初5082号
原告:山东意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西山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5354728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莱州市莱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07300346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意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意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016年,原告先后承包了被告开发的莱州朗湖国际广场的通风排烟工程和智能安防工程,所承包工程均已审核定案,并已超过质保期。2019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项的支付进行了确认,但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331005.58元、质保金756732.5元,合计1087738.0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给付原告工程款和质保金1087738.08元。2、支付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的利息43739.16元,并自2021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付利息。3、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232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对莱州朗湖国际广场的通风排烟工程和智能安防工程拍卖、变卖价款在工程款1087738.0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被告2015年7月27日签订的《莱州朗湖国际广场通风排烟工程施工合同》及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智能安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完工交付记录、综合单价批价单、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款核对确认函以及原告收到被告工程款的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
其中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并盖有原、被告公章的《工程款核对确认函》载明:鉴于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已于2016年10月31日确认《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总价为人民币15134650.08元,其中质保金为人民币756732.50元。2019年5月15日(以下统称对账日),双方经再次核对,确认结果如下:
1、截止到对账日,甲方以支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共计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8750000元,双方对此付款金额无任何异议。
2、截止到对账日,甲方已收到乙方工程款发票9924050元,尚欠发票4453867.58元(不含质保金发票),乙方需在本确认函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给甲方。
3、截止到对账日,甲方以房屋作价抵顶工程款形式共计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1859568元,双方对此付款金额无任何异议。
4、因乙方对外销售甲方抵顶的房屋时,其中有购房人为银行按揭贷款购房,因此乙方有人民币710850元的购房人待发放贷款需放款至甲方账户,截止对账日,甲方未收到此款项。双方确认,该货款归甲方所有,如贷款归乙方,甲方承诺在收到此款项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账户。如贷款归甲方,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甲方向购房人追讨该房款或贷款,如因追讨该房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5、除质保金外,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3768349.58元,乙方同意甲方以抵顶房屋及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该款项,房屋信息:1号楼1001抵房价格391644元;1号楼1101抵房价格391644元;1号楼1201抵房价格391644元;1号楼1220抵房价格398130元;1号楼1301抵房价格391644元;1号楼1316抵房价格235400元;1号楼1320抵房价格398130元;1号楼1422抵房价格239108元,合计金额2837344元。剩余工程款甲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甲方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该款项支付到乙方账户或给乙方办理房屋抵顶手续。
6、乙方同意质保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质保期结束后且双方在质量问题上无任何纠纷的前提下,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到乙方账户。
原告提交的2份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载明,原、被告确认上述《工程款核对确认函》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和11月14日两次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60万元。
被告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
审理中查明,原告参与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莱州市城区,工程名称为朗湖国际城市综合体,不动产权的权利人登记为被告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因涉及多起案件被多个司法机关查封、轮候查封或者预查封,同时该不动产还存在多个抵押和预抵押登记。
另查明,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2320元。
本院认为,一、在被告未应诉答辩、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核对确认函等真实有效,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经计算,原告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的数额及计算标准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案涉建设工程被多个司法机关查封并存在抵押登记,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优先受偿的范围及顺序等,必然会与他案当事人或者登记抵押权人的利益产生冲突,因此不应在只有原、被告为当事人的本案中予以确认,原告可参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至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通过申请参与分配以及参与分配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在其他权利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主***。
综上,依照当时有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意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1005.58元【计算方法:确认函第5条载明的欠款3768349.58元-以房抵债2837344元-签署确认函之后支付的60万元】、质保金756732.50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61038.50元【以工程款和质保金之和1087738.08元为基数、按照被告违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2320元,合计1156096.5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的同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87738.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要求在本案中确认其对案涉通风排烟工程和智能安防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5元,由被告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