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13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永顺华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华富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豪隆嘉工程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市容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7684号民事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岳豪隆嘉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永顺华富劳务公司1860110.31元,市政市容建设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中,判决中明确规定在涉诉工程款相关财政拨付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但经本院核实,顺义区财政局尚未将涉案工程款拨付岳豪隆嘉工程公司及市政市容建设中心,故岳豪隆嘉工程公司及市政市容建设中心并非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综上,永顺华富劳务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13民初17684号民事判决确认,岳豪隆嘉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且涉诉工程款相关财政拨付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永顺华富劳务公司涉诉工程款一百八十六万零一百一十元三角一分,市政市容建设中心对本判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经本院调查,顺义区财政局尚未将相关财政拨付资金的涉案工程款拨付给岳豪隆嘉工程公司及市政市容建设中心。
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永顺华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薛 祥 审 判 员 单德瑞
法官助理 薛 媛 书 记 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