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监29号
原审原告胡成义与原审被告刘爱雨、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京0113民初11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蕾
审 判 员 李晓丽
审 判 员 王 生
书 记 员 皮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