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监30号
原审原告曲树国、邢朝雨与原审被告董海龙、刘阳、刘爱雨、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蕾 审  判  员   李晓丽 审  判  员   王 生
书  记  员   皮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