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永顺华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3执复241号
复议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市容中心)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执异1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政市容中心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第一,涉案标的在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3民初17684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终7781号民事判决书之前,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6民初7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6)冀0626执158号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要求市政市容中心协助提取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豪公司)在市政市容中心未结工程款3049200元到定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定兴县人民法院2015定执字第238-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均禁止岳豪公司提取和禁止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向岳豪公司支付未结工程款。定兴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6执25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因岳豪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有未结工程款而裁定并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市政市容中心和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均于收到该裁定书后3日内直接向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754923元。第二,涉案执行依据(2016)京0113民初1768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京03民终778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市政市容中心不应与岳豪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市政市容中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综上所述,要求撤销(2020)京0113执4725号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市政市容中心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的冻结(法院冻结的钱款是其他工程款,不是本案工程款),并驳回北京永顺华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的执行申请。 顺义区人民法院查明,永顺公司与岳豪公司、市政市容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16)京0113民初17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岳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且涉诉工程款相关财政拨付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永顺公司涉诉工程款一百八十六万零一百一十元三角一分,市政市容中心对本判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永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后岳豪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京03民终7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14日,永顺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3执1429号。执行过程中,该院核实,顺义区财政局尚未将涉案工程款拨付岳豪公司及市政市容中心,该院认为永顺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故裁定驳回永顺公司的执行申请。2019年10月,永顺公司持相同执行依据再次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3执7838号。执行过程中,经该院核实,顺义区财政局尚未将涉案工程款拨付岳豪公司及市政市容中心,该院认为永顺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故再次裁定驳回永顺公司的执行申请。2020年6月,永顺公司再次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本案所涉执行案件,案号为(2020)京0113执4725号。经该院向顺义区财政局核实,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9年年初,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区财政通过年初预算安排顺义区2013年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工程【即(2016)京0113民初17684号民事判决书所述“涉诉工程”,以下简称涉诉工程】尾款指标额度4825.28万元。......项目单位有权支配资金用于支付涉诉工程尾款,......项目单位支出此项目资金时,应首先向区财政提供经主要领导签批的书面及电子(数字财政一体化系统)申请,......结余资金380.79万元,即在项目资金可以使用的时间范围内(2019年初-2020年第一季度末),项目单位未就380.79万元向区财政提交书面及电子支付申请,目前结余资金额额度380.79万元已由区财政局收回,项目单位欲再次支付该笔资金,需由区政府批复同意。 另,该院于2020年7月14日冻结市政市容中心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1860110.3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市政市容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永顺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向市政市容中心发出执行通知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无不当。该院对市政市容中心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结合该院向财政局核实的情况,涉案工程相关财政拨付已于2019年初到位,系市政市容中心之原因未申请使用。故市政市容中心以涉案标的被其他法院查封,且已申请再审为由要求驳回永顺公司的执行申请,该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市政市容中心的异议请求。 市政市容中心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请求撤销(2020)京0113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发回顺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理由:一、涉案标的在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3民初1768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终7781号民事判决书之前,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第二,涉案执行依据(2016)京0113民初17684号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778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市政市容中心不应与岳豪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市政市容中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我方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依据以上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市政市容中心不应与岳豪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岳豪公司与永顺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为《“顺义区2013年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工程(第五标段)”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市政市容中心与岳豪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未查明以上事实,作出(2020)京0113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市政市容中心为了避免国有资产被重复执行,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贵院撤销(2020)京0113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顺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永顺公司称,市政市容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公司向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市政市容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结合顺义区人民法院向财政局核实的情况,涉案工程相关财政拨付已于2019年初到位,系市政市容中心的原因未申请使用。我公司同意顺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该裁定没有任何问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市政市容中心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永顺公司向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市政市容中心发出执行通知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市政市容中心以涉案标的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等为由,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不予支持。市政市容中心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顺义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市政市容中心的异议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顺义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的复议请求,维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执异17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宏磊 审判长  王 朔 审判员  宫 淼
书记员  孟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