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执异348

异议人(被执行人) :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超,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永顺华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焦各庄村村委会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郝祥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忻州营村忻新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术梅,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永顺华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荣民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琳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