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复15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 :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马超,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海龙,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该单位干部,住该单位宿舍。
申请执行人:北京永顺华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焦各庄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郝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春蕾,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忻州营村忻新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术梅,经理。
复议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市容中心)因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生效判决,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且涉诉工程款相关财政拨付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永顺华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涉诉工程款一百八十六万零一百一十元三角一分,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对判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对申请执行设定了前置条件,现复议申请人称该前置条件尚未成就,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审裁定对该事实未进行审查,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执异91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星
审 判 员 孙宏磊
审 判 员 宫 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曲赞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