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第二十五建设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二十五建设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民申1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美,男,193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十五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解放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十五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民终1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虽然中国核工业第二十五建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但劳动争议案件不是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事关申请人等这样的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在该公司法人资格因破产清算程序而终止后,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后追加该公司的上级单位(开办单位)为被告,继续本案的审理。请求依法审查后发回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为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十五建设公司已于2007年2月7日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该公司法人资格自此终止,故该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关于**美再审申请主张的“追加该公司的上级单位(开办单位)为被告,继续本案的审理”,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光清
审 判 员 吴爱莲
审 判 员 彭春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娟
书 记 员 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