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218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宗,平果市榜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F座1单元3层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4364010F。

法定代表人:罗伟雄,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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