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215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宗,平果市榜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F座1单元3层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4364010F。
法定代表人:罗伟雄,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