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钟山县***中心小学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2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少晚,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山县***中心小学,住所地:广西钟山县***凤翔街。
法定代表人:钟俊端,校长。
被告: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四巷16号。。
法定代表人:罗素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远哲公司职工。
被告:韦棋,男,1992年9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与被告钟山县***中心小学、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钟山县***中心小学、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棋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 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应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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