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22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054364010F,地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四巷16号。
法定代表人:罗素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苗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2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449744.40元,承担执行费6707元、案件受理费4023元。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从本月开始,今年每个月的20日前转5000元到申请人的指定账户,并且在今年底转够8万元;明年(2022年)开始每个月的20日前还款8000元,并且明年年底前整年转够15万元,在2023年底之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1)桂0222执34号案件。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宇锋
审 判 员 宁敏华
审 判 员 梁 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庞菲菲
书 记 员 梁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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