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原告:***,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原告:冼世品,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原告:陶品才,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级,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四巷16号(原柳城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素礼。
被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杨新欢,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原告***、***、冼世品、陶品才诉被告广西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新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冼世品、陶品才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冼世品、陶品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冼世品、陶品才负担。
审 判 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黎 洁
书 记 员  张景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