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8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76年5月7日生,住定南县。
被告:江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号森茂韵花都**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江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严星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