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02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临桂花园,组织机构代码:081454142。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抚州宏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文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4329495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抚州宏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抚州宏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等以及采取不动产、国土、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抚州宏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1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4月27日该案已执行的债权本金0元,未执行的债权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兴来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饶绍星